协会职能
协会制度

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本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本协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 本协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协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拨付的事业经费;

(二)会费收入: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五)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六)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本协会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七)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八)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九)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当在到期之日前向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入会之日起一年之内必须及时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预交及补交会费,最长期限为三年之内,如未及时补交视为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收入的原则:

(一)本协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三)本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搞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本协会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五)本协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中心等实体,本协会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六)本协会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九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本协会依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并应交社团会计人员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本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做它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协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五)本协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六)本协会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七)本协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协会的经济情况办理,本协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投保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本协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本协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九)本协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本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本协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本协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基金会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注册资金不得动用的原则,每年必须按其章程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从活动资金和基金利息中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捐赠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本协会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本协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本协会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本协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经审核的本协会会计报表编制本级汇总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本协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本协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